香港文匯報訊(記者 蕭景源)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55條「製造或管有炸藥」,任何人製造爆炸品,或明知而管有、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任何物品(不論他是否知道該物品屬爆炸品),除非他能證明他是為了合法目的而製造、管有、保管或控制該爆炸品,否則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監禁14年,而爆炸品則須予沒收。
《刑事罪行條例》對於「爆炸品」採納了較闊的定義,涵蓋了任何在通常定義上可引爆或爆炸的物品(如管炸藥)或任何可產生煙火效果的物品(如產生強烈煙霧及熱力的煙霧彈),並不需要是可以藉爆炸而產生實際效果的物質。